问 父母离婚了 孩子一人一个 十年后 妈妈对孩子不好 经常打他 孩子跑到爸... 今天 15:46
答 可以起诉要求探视权
问 你好,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起诉 今天 15:09
答 一般来说信用卡逾期不还款会按情况的不同有以下影响:逾期在一个月内,算逾...
问 员工没有及时接到第一通老板电话,仅隔不到一分钟接了第二通电话,就被通报... 今天 07:34
答 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你可以起诉处理
问 老婆19号被抓,然后现在被关拘留所。我能不能知道是因为涉嫌什么被抓 今天 06:04
答 您好!对方伤情如何!
问 老婆19号抓了。现在被关在看守所。办案人员还没说涉嫌什么 今天 00:00
答 你好,那是几号发生的事情?关在哪里
问 请问可以问一题政治题吗 昨天22:44
答 这里不是解政治题的平台
问 律师咨询要收取费用呢 昨天22:32
答 可以与快车 律师协商 解决此事
? 在xx上买了个手机,收到货不能用商家说可以换,我问他要单号他也不给,我... 1小时前
答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 父母不同意两人一起要求还他的抚养费合法吗?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离婚,男方不同意离,我想抚养一个小孩,他也不给我离婚,也不给我小孩,他... 3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办理
? 我村旧村改造,我村的村书记也就是现在的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衣签的协议有法... 3小时前
答村规民约,怎么约定的
? 盗窃笔记本电脑:价值12400元,导致主人重要数据丢失(科研数据怎么算... 今天 17:34
答有评估机构对价值评估的
? 具体也不清楚朋友开的我是股东,现在好像是说诈骗具体也不清楚反正出事了,... 今天 17:19
答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朋友右中指指甲部分在工厂工作时掉了,鉴定是10级伤... 今天 17:10
答工伤伤残怎么赔偿需要经过伤残鉴定之后,根据伤残鉴定的结果来进行赔偿的事...
问 因疫情期间,公司扣除员工工资合法吗 昨天22:32
答 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情况,有可能会被扣工资,扣工资是否合法需要结合...
问 我在二房东手里租了房子,房东和二房东的房租到期了,我和二房东的房租没有... 昨天 21:02
答 承租人违约问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问 离婚协议有哪些必备内容啊,有代写的吗?X 昨天 18:14
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有以下内容1、要写明双方姓名,性...
问 我把自行车改装。在后轮上装一个矿泉水瓶声音很大,违反交通规则吗? 昨天 17:16
答 建议报警,交警定责的
问 离婚了户口要迁出来,要什么证明 昨天 16:35
答 您好,建议详询户籍部门
问 咋骗多少钱够立案条件。14800够不够。 昨天 13:38
答 区分是普通诈骗还是电信诈骗,普通诈骗是5000元,电信诈骗是3000元...
问 25发生的工伤,左手大母指指尖骨折,现在工伤认定下来了,但是公司说还没... 昨天 09:49
答 您好,关于骨折工伤鉴定的流程,我国有相关规定,如果是因工作造成骨折,就...
泉州地区
南安市律师案例
2022-05-090次
与呐喊点燃,肆意潇洒的夜场人往往沉醉地有些意乱情迷、冲动不已。面对人潮中的邂逅,总有人忍不住发生一次又一次难忘的一夜情,更有甚者,要求兄弟朋友开起一夜情的顺风车,上演霸王硬上弓,将顺风车的终点也许是孤独的牢房抛之脑后,涉世未深的L某,就是开了这样一趟顺风车,将自己与朋友F某双双送进了监狱。在L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在案件的二审阶段开展辩护工作:通过会见、查阅卷宗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心智发展程度,提出有效辩护观点;结合证据,深入浅出分析各被告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择出关键点;检索、对比类案及其结果,据理力争从犯地位,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定罪量刑部分判决,予以认定从犯地位,作出相较于一审判决减轻半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判决。基本案情:2021年2月9日晚,L某(男)与朋友先后在泉州市两酒吧喝酒,期间,其朋友F某(男)多次向L某提出想同一起喝酒的Q某(女)发生性关系。次日5时许,F某、L某共同在泉州市某酒店登记开房,L某利用Q某对其产生的好感将Q某约至该酒店房间内基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于同日7时许在Q某已熟睡状态下开门让在门外等待的F某进入房间,自己自行离开。F某进入房间后将房卡拔掉使房间处于黑暗状态,冒充L某与酒后睡梦中不知反抗的Q某发生了性关系,Q某发现后随即将F某推开,拒绝继续与F某发生性关系,F某见无法继续实施才离开房间。2021年2月10日8时许,被害人Q某报警。同日,被告人F某、L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后法院一审判处F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罚,判处L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律师工作:一审判决后,L某提出上诉,其家属增加委托本所张律师为L某提供刑事辩护。通过会见、查阅卷宗准确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心智发展程度,提出有效辩护观点。通过会见与查阅卷宗,张律师发现:本案案发时,L某处于刚成年不久的人生阶段,是尚未进入社会的在校生,存在心理素质较差的弱点(其在封闭的环境内做笔录会较为紧张,真实性较低),其在相对公开且有律师在场的庭审环境中当庭所做供述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针对此特点,张律师提出了“一审当庭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不同之处应以当庭供述为准”的辩护意见。结合证据,深入浅出分析各被告人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择出关键点。通过全面了解案情,结合法庭审理笔录、F某的供述,张律师认为:F某进入房间后将房卡拔掉使房间处于黑暗状态是导致Q某发生误认不知反抗的最关键原因,F某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被Q某认出就会被拒绝发生性关系,客观上其在L某离开酒店后独自一人实行了最关键的犯罪行为(违背Q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前L某与Q某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Q某系自然而然睡着,L某并未强迫Q某睡觉,L某主观上并没有让女方达到熟睡不能反抗状态方便F某实施加害行为的目的,客观上并未胁迫或控制Q某。L某在F某的要求下打开房门让其进入房间后自行离开时,L某也并不清楚Q某是否想要与F某发生性关系,亦不知F某会强行与Q某发生性关系,且房间系由F某办理入住并支付房费的,F某通过前台也可以进入房间,L某的行为仅是消极的帮助行为。自始至终,L某并未实施强行控制或胁迫Q某等积极的帮助行为,亦未实行本案的关键犯罪行为,仅对F某实施犯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检索、对比类案及其结果,据理力争从犯地位获减轻处罚。通过检索类案、阅卷,张律师发现厦门市曾有一案存在本案类似情形,而且行为人实施了主动灌酒、阻止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等性质比L某的帮助行为更为恶劣的行为,最终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并有未成年、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被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由此,结合本案均由F某提起犯意、策划犯罪方式、提供犯罪场所,L某在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极小,张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参考以上案件对L某认定为从犯,考虑L某未提供积极的帮助行为、系在校生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给L某一次继续学业的机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力争从犯地位获减轻处罚。处理结果:在张律师的专业辩护和沟通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对L某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最终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2-05-160次
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有着更高的要求。诉前辩护尤为重要也更容易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毕竟越拖到最后司法机关投入的资源越多,越难放弃“先入为主”的被告人的有罪预设,故在诉前辩护中,案件更容易被“有效拦截”。本案是一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盗窃案,系诉前辩护。基本案情:2017年4月,Z某(时任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在负责监督管理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体育馆)北三门区域路灯电缆维修工程期间,令施工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整理维修后的某体育馆北门区域路灯电缆线路接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车行)使用的电缆线路中,致使某车行支付了本应由某体育馆支付的公共用电费用。2020年5月12日,Z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Z某涉嫌盗窃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22日,检察院对Z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律师工作:2021年2月25日,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张倩雯律师团队介入此案,张律师、吕亚丽律师依法为Z某提供刑事辩护。及时会见、阅卷,了解具体案情,对全案进行分析研判,明确辩护方向通过第一时间会见与阅卷,了解案件详细具体的情况后,张律师敏锐地从在案卷宗中发现,Z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于案涉路灯回路错接到某车行的电表主观上系不知情的:Z某到案后的供述具有稳定性,其始终表示自己以为只有一个电表所连接的线路系某车行所使用的线路,未意识到实际上整个配电室内的线路均由某车行所使用。这直接表明了Z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不具有犯罪动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这无疑也是案件辩护的突破口,是案件的关键点所在。初步阅卷张律师团队便直击关键点,并继续综合研判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透过现象看到案件的本质,明确了本案在本质上只是Z某的工作过失,属于民事纠纷,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方向。立足在案证据、事实,牢抓关键点,全面开展律师工作,形成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在确定辩护方向后,为尽早地形成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张律师团队继续反复研究卷宗材料并与Z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确定辩护要点。张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系由Z某的工作失误造成的,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具有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而且改造北门路灯更不是Z某个人所决定,并且其他在案证人所作证言也无法证明Z某系在明知“路灯接入的电表所产生的电费是计入某车行总电表”的情况下,仍故意将路灯电路接入其中。更进一步讲,盗窃行为属于侵财犯罪,通过侵害他人财产来使自己的经济获利,具体表现既可以是自己财产的增加,也可以是自己支出的减少,而Z某明显不具有主观故意,根据有三:一是Z某并未收取、经手商户缴纳的电费、通过盗接商户电表的方式让商户多交电费、自己从中赚取差额。二是Z某也不具有想要帮助某体育公司获利,以便自己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获利的情形。三是本案卷宗中并无证据表明Z某出于报复的心理,为使某车行多付电费而故意将路灯线路接入某车行的电表。而且,在本案中,改造北门路灯并不是Z某个人的决定,而是报经某体育馆、Z公司审批同意的,这也可以间接证明Z某并非偷偷盗接电线,其仅是工作失误而导致了误接某车行电表。因此,张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无法证明Z某具有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公安机关指控Z某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此,张律师团队围绕本案Z某不构成盗窃罪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以Z某主观上对错接路灯电路并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与犯罪动机为辩护要点,形成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处理结果:功不唐捐,张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检察院亦采纳了Z某主观上对于接入电路是某车行电表不知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指控Z某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Z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通过本案可以知悉,若专业律师介入及时,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并不是只有在法庭上,正如本案中的张律师团队在不懈的努力下,抓住诉前辩护的时机,成功达到“诉前拦截”的有效辩护,获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成果!
2022-05-160次
无小事。在大家对“二师兄”青睐有加及非洲猪瘟流行的大背景下,猪肉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生猪跨区域调运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染源的主要传播途径,农业农村部已更新跨省运输生猪的要求。利用各地生猪存在差价等因素,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相应手续、未持相关证明跨省运输生猪,系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行为。在X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团队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结合会见情况及证据,推翻X某主观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的推定,指明X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切实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结合事实力争不起诉。最终检察院以X某犯罪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X某不起诉。基本案情:2021年1月份以来,X某先后3次被其表哥Q某以每趟1000元的价格雇佣随其从外省运载生猪到泉州三地提供给W某(已起诉)、Z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二人于2021年1月16日,在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从外省接载生猪运入泉州,在2021年1月17日上午和W某接应后,准备卸生猪时,被泉州某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现场一百多头生猪(已妥善无害化处理)经鉴定市场价值为614400元人民币。2021年1月18日,该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某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当日立案侦查,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工作:结合会见情况及证据,推翻X某主观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的推定,指明X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通过会见、阅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在一起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的:非法经营罪是一种行政犯,它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前提条件。在行政犯中,如果行为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不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一般公民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6页】。张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X某主观上并不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X某没有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这一点可以结合X某的经历与其供述来证明,通过老板Y某的供述进行佐证:结合X某的经历及其供述,X某虽在2017年前有从事过生猪运输工作,但在那时还没有对运输生猪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准调证明》查得那么严格,其对于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后的新运输生猪相关规定并不了解,所以X某基于以往的认知和前两次的信赖意识(2021年受雇于Q某后两次运输生猪到泉州中途都有人补交手续证明材料到X某手上),在Q某指明X某只管运输无需管证明手续问题的情况下,认为没有什么异常,即错误地认为自己第3次运输过程中也会有人像前两次一样把手续送来补齐、其把生猪运输到泉州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并不会造成什么危害社会的结果。卷宗中老板Y某的讯问笔录与X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X某完全不了解整个运输生猪的手续证明等情况,也根本不认识运输的三趟生猪的外省养殖场老板、泉州购买方、转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的人员,也不知晓老板Y某的具体经营范围与经营内容,更是全然不知运输的生猪存在问题,所以X某根本不能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会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张律师团队认为,X某没有也无法意识到自己违反了国家规定帮助老板Y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生猪跨省运输,其没有积极追求扰乱市场秩序的结果发生,即其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客观构成要素缺乏认知,可以推翻X某主观存在“实质违法性认识”的推定。对此,张律师团队提出“X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另外,结合上述的X某仅为一名受雇者、仅为运输生猪的工具人、仅履行运输义务,X某对老板交代运输的生猪是否有合格手续没有审核义务,再结合非法经营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X某只是想通过劳务赚取工钱,并没有赚取利润的目的,且X某在客观上不具有非法经营的行为,张律师团队指出X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充分。切实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结合事实力争不起诉。通过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张律师团队发现,X某系其小家庭的唯一顶梁柱,其幼年时父母已离异各自再婚,全靠其奶奶与同村人接济长大,一直自力更生,现需要照顾妻子与两个年纪尚小的儿子,确因家庭生计困难才想通过劳务赚钱。结合以上情况,张律师团队提出了“建议可以对其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处理结果:在张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检察院最终认为X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X某不起诉。
南安市律师文集
2021-12
06贪污贿赂罪,而这其中具体还包含了许多方面的内容。一、职务犯罪包括哪些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三个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三、职务犯罪量刑标准1、量刑起点:5年6个月。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细则》,职务侵占10万元以上的,量刑起点为5年6个月。2、基准刑:5年9个月。根据《量刑细则》,10万元以上每增加1万元增加刑期1个月,13万元以上的3万元增加3个月基准刑。
查看2021-12
06体有哪些?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四)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查看2021-07
02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二)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十三)抢夺罪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3.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四)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做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五)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六)妨害公务罪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妨碍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七)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八)寻衅滋事罪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做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二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二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3.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五、附则(一)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三)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法发[2017]7号)同时废止。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我想结婚,可是家里人要的彩礼太高,不给户口本,怎么办?
共3条回复>>饮酒后扣车期间可以开车吗?最迟可以拖多久?
共3条回复>>我在一家门窗厂做了门窗,破了桥,安装了 玻璃已经被催了半个多月了。我没...
共2条回复>>甲方已经预付了施工现场脚踝骨折的药费,应该赔多少钱?
共3条回复>>离婚后,父亲可以申请冻结账户而不支付赡养费吗?
共3条回复>>我95年在单位是临时工,02年转为合同制工人,05年下岗,但是单位一直...
共1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友情链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