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合同后面的补充协议(绝大部分业主并没有注意)请问更改主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8-10-08 20:09:5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2012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14年3月18日交房。但是3月18日开发商并没有任何方式的通知要延迟交房。到5月4日左右,开放商给部分业主寄出挂号信件,说4月29日已开始办理交房业务,但楼房外面附属设施并没有建好,包括进出小区外面的平台和观光电梯。请问开发商寄新建这种做法的意图何在?是否合法? 另外,在合同里面约定延迟交房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但合同后面的补充协议(绝大部分业主并没有注意)没有写明按日,现在开发商要按月或者直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请问更改主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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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开发商不进行赔偿你可以拒绝收房,只要你一直不收房他们就一直无法拿到你的房款,
因为房款是在房管局“监管资金账户”,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话,
直接请求仲裁或起诉都可以,只不过比较耗时间和精力,还是协商最好了。
关于收房,其实没有太多的问题,只要好好的看看玻璃门窗是否完好,强是否平直,有无裂缝等,其实基本上全部都是可以一眼看出来的东西,主要就是保证品质就可以了。
2018-10-08 1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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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要注意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注意:   所谓补充协议,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正式契约中不适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变更、修改、补充、完善而订立的协议。
按照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签订及如何签订补充契约完全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约自由原则,也是购房者的基本权利。
  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
2018-10-08 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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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房要注意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抗辩事由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二)以交钥匙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  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有的开发商在房屋没有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通知购房者收房,在向购房者交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下“房屋接收单”,在接收单上往往会注明房屋质量合格,本人无异议之类的文字。很多业主缺乏经验,签下“接收单”,在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开发商以已经交房为理由抗辩,使购房者陷入被动。  为了避免争议,购房者在房开商拟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此时完全可以不接收钥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单”之类的文件上签名。  
(三)诉讼时效。  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两年才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这里提醒购房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2018-10-08 2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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