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2.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请问以上诉求合理吗?还是上海仲裁或诉讼?

更新时间:2018-10-02 15:44:0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当事人是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外贸部门业务员,从2012年5月开始在公司上班,第一份合同两年,14年续签2年合同,故合同2016年5月到期。公司是上海公司,总部和生产基地都在上海,但当事人一直在深圳办公,公司在深圳没有注册,但在深圳宝安区租了专门的办公室,有3个同一部门的人一起上班。当事人2014年平均工资(底薪+销售提成)大概税前12000元/月,实际底薪大概税前8000元/月,提成一年分两次发放。现在公司以要当事人去上海上班的理由变相逼当事人主动离职,公司理由是 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国内,没有明确是深圳,有权调动当事人去上海上班。2014/12/26日接到上海公司发过来的书面要求去上海上班的通知,公司没有任何安排(住宿、交通、薪金调整方面),当事人拒绝前往。现在公司协商想让当事人主动辞职,愿意赔偿一个月工资(底薪)。但当事人拒绝接受,要求公司按合同法规定的N+1赔偿条款,补偿当事人:4*平均工资。当事人诉求:1. 补偿4*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2.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结清12月份工资,补偿金和提成请问以上诉求合理吗?或者怎么改动诉求会比较合理?如果仲裁或者诉讼胜算有多大?应该在深圳还是上海仲裁或诉讼?请详细解答,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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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下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
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018-10-02 15: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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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主动辞职可以得到补偿的规定,主要为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你这个同事申请辞职的原因,如果仅仅是准备跳槽去别的公司,显然与上述规定的情况不符,是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的。且如果你这个同事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即使他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告知义务,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是在他跳槽前必须注意的。当然,如果公司存在以下情况,那么,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018-10-02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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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8-10-02 15: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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