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等待遇和正式职工相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再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我现在仍在上级主管单位工作。

更新时间:2018-10-01 20:31:1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2000年8月借调到上级主管单位的,2002年正式签订借调合同,工资、奖金等待遇和正式职工相同,2006年底原单位改制,我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上级单位所在部门又成立了另外一个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们另外招聘了一些人进来,但不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因我以前所在的单位改制了,他们说我不再是借调人员了,就把我也划入招聘人员行列,不再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请问该如何处理?我现在仍在上级主管单位工作。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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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项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
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当因工资待遇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2018-10-01 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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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依法支付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8-10-01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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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8-10-01 2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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