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于2011年11月23日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2年3月底该员再次要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治疗,是不是将无法执行强制解约?

更新时间:2018-09-13 17:09: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 我司现有如下劳资纠纷案件,特向您咨询,烦请百忙之中给予指教,谢谢! 事情描述:我司一名员工于2005年9月入职,2010年1月19日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确认为职业病。该员于2011年9月提出评残要求,最终于2011年11月23日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2年3月底该员再次要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治疗,现在公司的意见是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目前该员想要申请继续治疗,如果公司不提供相关资料,社保是否依然会给予鉴定? 2.如果社保同意其继续治疗后,我司是不是将无法执行强制解约? 3.因该员合同到期日為2013年12月31日,而且?員沒有意向解約,如果我司執意解約,應?如何操作才能減少損失?(如先协商------再提前一个月通知------最后强制解约等)。 4.如果我司强制解约法律上可以接受吗?强制解约的赔偿金计算如下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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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防治法》: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2018-09-13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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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三大程序:


1、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知识延伸——《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018-09-13 16: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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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8-09-13 1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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