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是免费嘛 我先问清楚一下 38分钟前
答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问 被五个人打了,我没有还手,他们打完就跑了,报警后发现他们有在逃人员,也... 1小时前
答 起诉故意伤害和民事赔偿,建议向打人者提起诉讼
问 你好17岁盗窃车内物品被派出所传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省被定网逃,被带回... 3小时前
答 您好,根据案情而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会从轻判决。应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问 女方出轨,而共同财产是男方赚得,男方提出离婚,那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今天 01:07
答 可以起诉离婚并分配财产
问 上了十多天班不想做了老板不给工资合法吗 今天 00:56
答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
问 公司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保,没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补交的,能以公司未依法... 今天 00:33
答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你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给你补交社保,一个月后无果,...
问 入职公司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保,没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补交,能以公司未依... 今天 00:31
答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你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给你补交社保,一个月后无果,...
? 他们说他上家跑了!这样怎么办!我有那个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合同书为什么... 41分钟前
答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 离婚男方不付抚养费,女方该咋追要? 3小时前
答可以起诉离婚,但是有可能要赔偿女方的损失
? 请问骑电瓶车被电瓶三轮车撞了是谁的责任 在十字路口 今天 00:28
答由交警确定事故责任
? 我以前从来没有买过医疗保险。当然,我以前从来没有享受过这种待遇。我现在... 昨天23:44
答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社保中心机构查询
? 我在用人单位做了11年,请问这种情况是属于被用人单位辞退嘛?要怎么维护... 昨天20:24
答您好,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决
? 在原单位辞职一年多,公司一直欠交的养老保险,导致我现在无法缴纳 昨天20:15
答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 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找不到人怎么办 昨天19:56
答可以申请加入失信人员名单
问 离婚一方不履行债务该怎么写起诉书 昨天23:30
答 因离婚债务产生纠纷,撰写起诉书要包括: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2、诉...
问 离婚后抚养权在女方,男方不给户口原件,如何转小孩户口随女方 昨天22:03
答 需要请问户籍管理部门
问 东西拿到网点想寄出去 昨天22:03
答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
问 我的工资被拖欠了三年 三年前就有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判决书 现在老板那边说... 昨天19:12
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胜诉后可以强制执行
问 你好,我想问一下在上班期间突然中风了,公司有责任赔偿吗 昨天18:27
答 你好 根据具体的伤情原因而定
问 流动测速 限速80实速150。导航上未显示测速信号,提示超速通过。会怎... 昨天18:16
答 您好,建议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向主管的交警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问 公司如不按劳动法30天辞职合法吗 昨天17:41
答 劳动法对辞职有以下规定:1、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2、提前三十天以书...
东莞地区
道滘镇律师案例
2022-03-310次
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欣宏,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凌xx,男,壮族,1989年x月x日出生,住广西田东县。原告刘xx诉被告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明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按银行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但被告并没有按时支付利息。经多次催款,均不予理会。被告凌xx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围绕其诉讼请求,刘xx提交了1份借据,载明凌xx向刘xx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处有凌xx字样的签名并捺有指模,落款日为2014年8月17日。刘xx称借款时其与凌xx认识已有三、四年,凌xx因扩展业务购买机器需要而向刘xx借款,案涉借款以现金方式在刘xx表哥刘某之前经营的东莞大朗xx汽车维修店内交付,预扣了8,000元的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按8%计收利息,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凌xx仅支付了3期即24,000元的利息,之后便未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刘某作为交付借款时的在场人称,其刘xx系其表弟,案涉借款在其之前经营的东莞市大xx佳汽车维修店内交付,案涉借条在交付时出具。凌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刘xx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交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案涉借据上有凌xx的签名确认,刘xx对于借款经过的陈述符合常理,亦有刘某的陈述予以佐证,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本院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借据可以认定刘xx与凌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出借金额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即92,000元,应以此为计息本金。刘xx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8%,但借据载明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应以借据载明为准。现刘绍明自认凌xx已支付24,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已支付完至2015年11月17日的利息。双方虽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刘xx诉至本院之日视为借款到期之日,现刘xx诉请凌xx偿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对于本金部分本院仅支持其中92,000元,利息应自2015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且计息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凌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xx返还借款9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计息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8元,已由原告刘xx预交,由原告刘xx负担123元,由被告凌xx负担1,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方印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叶倩莹
2022-03-310次
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周军,系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京国,系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男,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谢xx,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军建,系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谢xx与被告林xx、谢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龚京国,被告林xx,被告谢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xx及谢xx返还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5%从2015年2月2日计至2015年12月15日);2、被告林xx及谢xx支付原告返还欠款前的滞纳金(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为200000元);3、被告王xx对被告林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5日计至起诉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林xx、谢xx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15日还清所有款项,如不还款,被告林xx、谢xx应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但被告林xx、谢xx并没有如约还款,且经多次催款均不予理会,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xx是被告林xx的妻子,案涉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xx应对被告林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林xx辩称,原告称被告王xx签名后才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但是由于被告王xx一直没有签名,所以被告林xx并没有收到案涉借款,只是之前签署的借条没有取回。被告谢xx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本案中被告谢xx担保的债务人是林xx,而非林xx;主债务是不存在的,被告林xx并未收到案涉借款,其担保的债务属于从债务,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根据原告及被告林xx、谢xx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林xx作为借款人,被告谢xx作为担保人于2015年2月2日出具《借条》以确认林xx借到原告20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15日归还,并按月息2分5厘计算给原告,到期不还的,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该条有载明“每半年还一次利息”的字样。2、被告林xx与被告王xx于198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双方对以下内容存在争议。一、原告有无交付案涉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林xx于2014年6月、2015年2月2日分别向其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了案涉借款。被告林xx则主张,其有向原告借钱并写好了借条,但是原告要求被告王xx在借条上签名,由于被告王xx没有签名,所以没有借成,原告实际并没有向被告林xx交付借款。二、被告林xx有无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林xx曾先后三次支付过利息,分别是2015年1月支付17500元、2015年8月支付30000元、2016年6月支付10000元,其中后两次利息系支付2015年2月之后的利息。被告林xx则主张,其没有支付过利息给原告。本案开庭后,原告提交了被告林xx于2016年6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示2014年末,因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到200000元用于发放工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归还,但是由于学生学费未收,故未如期偿还。被告谢xx主张该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其对该《证明》并不知情,故不予确认。本院向被告林伯耀及王志芳送达了该《证明》并要求其发表质证意见,但是被告林xx及王xx至今未回复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王xx自行承担。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林xx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意及原告是否实际交付案涉借款给被告林xx。一、首先,被告林xx对案涉《借条》予以确认,该《借条》对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反映了双方对借款的合意;其次,该《借条》中明确被告林xx“借到谢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说明被告林xx已经收到了该借款。被告林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借款人处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条》包含了借款合意与支付凭证的双重含义。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被告林xx抗辩实际未收到案涉借款并主张原告要求被告王xx签名才同意借款,却对该主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借条》亦未有关于被告王xx的相关约定。三、被告林xx至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明》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林x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谢xx提供担保的事实。关于利息。原告自认被告林xx在出具案涉《借条》后有向其支付利息30000元及10000元,该主张对两被告有利,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再结合按照以下标准: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3%计算得出被告林xx已支付完毕2015年8月22日之前的利息。另外,滞纳金与利息均系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将原告诉请的利息及滞纳金总称为逾期利息,故被告林xx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8月23日起计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6日,经计算为38000元。关于被告谢xx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谢xx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王xx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林xx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王xx未出庭抗辩案涉债务系被告林xx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xx应对案涉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xx偿还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林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xx支付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的逾期利息38000元;三、被告谢xx、王xx对被告林xx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162.49元(其中受理费7642.49元,保全费2520元,均已由原告谢xx预交),由原告谢xx负担4442.49元,由被告林xx、王xx负担5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柯颖审判员郭芹人民陪审员张雅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陈婷欢
2022-03-310次
市。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徐锋,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涛,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邓xx,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英,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锋、被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公司诉称:邓xx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于2014年6月22日工作中受伤。邓xx是由包工头个人私自招聘入职的,担任普工。邓xx受伤后提出很多无理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邓xx受伤前没有发过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11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2.无须支付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700元。被告邓xx答辩并诉称:2014年5月13日邓xx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普工一职。2014年6月22日邓xx受工伤住院,2014年8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x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期间力丰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16元;2.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3.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000元;4.原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元;5.原告支付工伤期间(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的工资差额13,200元;6.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xx公司辩称:1.邓xx是包工头私自招聘的人,与力xx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只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力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2.邓xx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1,310/月的标准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社保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邓xx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xx公司。邓xx主张其任普工一职,负责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xx公司主张邓xx为包工头招聘入职工作,工作内容为看守原材料。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关于邓xx入职资料的证据。邓xx于2014年6月22日于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邓xx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时被铁板压伤左手拇指,并认定该次受伤事故为工伤。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4年8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邓xx为伤残十级。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11日向邓储悦分别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2元。邓储悦主张其从入职后至发生工伤,共领取了工资7,400元。力丰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主张邓xx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310元及加班费组成。但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庭审中,邓xx明确其工资标准为每天200元,其上班时间为每天工作7.5小时,偶有加班,每月工作26天。xx公司不认可邓xx的上述主张,并以邓xx为包工头招入为由,表示对邓xx的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不清楚。另查明,邓xx受伤后,xx公司未向邓xx支付过款项。邓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16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80元;5.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工伤期间工资13,200元。劳动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xx公司向邓xx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116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1,700元。以上合计58,416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邓xx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以上事实,有被告邓xx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支付决定、住院诊断证明书,双方共同提交的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4)81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虽然xx公司强调邓xx为由包工头招聘入职,但亦于庭审中承认邓xx为其员工,且结合xx公司为邓xx购买工伤保险以及对工伤认定书无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邓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对劳动仲裁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邓xx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多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xx公司主张邓xx工资标准为底薪1,310元另加加班费,但是,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xx公司理应持有邓xx的工资支付台账,但无正当理由并未向本院提交该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力丰公司主张邓xx的工作岗位为普工,工作内容为看守原材料,因此工资标准较低。而邓xx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其工作内容为安装楼梯平台板。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进行举证。但是,根据邓xx提交并经xx公司确认真实的工伤认定书记载,邓xx发生工伤的经过为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时被铁板压伤左手拇指。xx公司未对该工伤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视为对该工伤认定书查明的事实和结论的认可。结合该工伤认定书的记载内容,本院采信邓xx的主张,认定邓xx的工作内容为安装楼梯平台板。对于xx公司关于邓xx工作职责简单故而工资标准较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xx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邓xx的出勤工作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邓xx主张的每天工作7.5小时,偶有加班,每月工作26天,每天200元工资的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均符合东莞市建筑行业实际用工情况以及行业工资标准。由此,本院采纳邓xx的主张,酌定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资为200元即每月工资为5,200元。邓xx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伤残十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获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元/月×7月=36,4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00元/月×1月=5,200元。xx公司未足额为邓xx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其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4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2元,差额部分,公司应当补足,具体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6,400元-12,684元=23,71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200元-1,812元=3,388元。另,因邓xx已与xx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xx公司还应向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为:5,200元/月×4月=20,800元。xx公司诉请无需支付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邓xx诉请超出部分,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邓xx停工留薪期工资。如前所论述,邓xx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月工资为5,200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邓xx于2014年6月22日发生工伤,至2014年8月27日工伤治疗完毕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为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但是,邓xx在受伤前的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况,其工资内包含了加班费,而邓xx在工伤医疗修养期内必然不可能存在加班,因此,应当以邓xx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邓xx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应为5,2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6天/月-21.75天/月)×8小时/天×200%]×(21.75天/月×8小时/天)=3,738.8元/月。故邓xx应获停工留薪期工资:3,738.8元/月×(2月+5天÷30天/月)=8,100.7元。邓储xx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xx公司已为邓xx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邓xx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邓xx诉请xx公司支付该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xx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716元人民币;三、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388元人民币;四、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00元人民币;五、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100.7元人民币;六、驳回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因被告邓xx申请免交并已获批准,本案仅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毛宇翔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杜宛璘
道滘镇律师文集
2022-05
18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经侦大队立案流程是什么?(一)受理1、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2、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3、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二)立案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1)认为有犯罪事实;(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2、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查看2022-05
18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信用卡诈骗多少算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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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判决的怎么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怎么处理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关于审判期限的法定期间是,民诉依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6个月内审结;依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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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回复>>16岁不到的未成年聚众打架会判刑不?
共1条回复>>我在本单位工作已有十一年了,目前的公司领导要我明年别做了。还要我现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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