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美发店换老板,卡里的钱说不能用 24分钟前
答 你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问 你好我工作时烫伤了手足,休息了半个月好了,还能去鉴定工伤赔偿吗? 41分钟前
答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问 我在美团买了车,站点分的期,现在没有电瓶,也不给退怎么办 1小时前
答 可以跟站点协商处理的
问 我刚刚买了衣服,交了钱,订货。出门后我不想要了,要求退款,店家不同意,... 1小时前
答 属于质量问题的可以直接退货,属于个人问题的需要和卖家协商退货
问 合同期到期了,一个月前口头和房东说过不租了,现在不承认我提前告诉过他,... 2小时前
答 协商处理,或者向房管局投诉
问 你好,现在新乡平原监狱可以探监吗? 3小时前
答 按规定根据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只要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认罪服法...
问 你好!我月底辞工到期,公司还扣下下月保险合法吗 今天 17:31
答 不合法,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 合同期内,三方要转到另一个三方,需要什么程序 1小时前
答公司转让股份需要走以下流程: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为对内部股东的...
? 女方要离婚,男方不放!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该怎么办 1小时前
答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家房租租给别人做了7个人的宿舍,然后我们楼下的居... 1小时前
答噪音扰民可以报警。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 我有借据,没有时间起诉 1小时前
答您好!有借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诉讼时效,及时向法院起诉。
? 今天早上临时工刚到工地就觉得不舒服还没开始工作,后来就去医院说是出血了... 2小时前
答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我起诉过了欠款人还能一边向欠款人讨要吗 3小时前
答关于追讨债务,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
? 丈夫嗜酒如命,打算和他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哪些程序和信息? 今天 17:34
答协议离婚有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2、...
问 你好我想问一下就是我急辞中介和厂里都要扣我钱合法吗 今天 17:23
答 不合法,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问 学校要求学生在暑假期间定位打卡啊,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今天 16:53
答 你好,可以和教育局反映情况
问 你好 周律师,我想了解一下,,,,如果分期付款无力偿还,期限已到... 今天 16:31
答 你好,可能会面临诉讼及被执行黑名单
问 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给全厂员工放长假,请问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走人吗? 今天 16:30
答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裁决Z
问 签合同的时候 我们是有2个月的压金在市场 多次找市场给我们合理的解释 ... 今天 16:02
答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问题Z
问 公司股份合作约定时间到期了,我可以算清公司资产财务推出吗,是否可以要求... 今天 15:48
答 你好,关于公司解散清算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走程序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
问 辞工6月30号到期,公司还要扣下个月社保合法吗 今天 11:21
答 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的
东莞地区
石碣镇律师案例
2022-03-310次
莞市企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简xx,东莞市企石镇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欣,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xx制罐厂(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朱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xx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确认xx公司与朱xx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4日已解除;二、确认xx公司无需支付朱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53.75元;三、确认xx公司支付给朱xx的工伤待遇款项为53342元(计算方法:按月工资3060元的标准计算所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5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202元,共计63342元,抵扣商业保险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朱xx承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xx公司与朱xx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二、xx公司应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朱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63803.02元;三、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xx公司已预交),由xx公司负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x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二、朱xx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朱xx于2017年2月16日入职xx公司处,担任冲压机加工工序员工,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17日,朱xx在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被送往东莞市企石医院治疗,2017年5月1日,朱xx治愈后出院,共住院45天,医疗费用24568.83元全部由xx公司支付;2017年6月9日,朱xx的受伤事故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4日,朱xx的工伤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朱xx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工作刚满一个月,其工资合计为3060元;朱xx受伤后一直未到xx公司处上班,从2017年12月4日评残结果下来后朱xx就自行离职,并非被迫离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朱xx在xx公司处工作已满一个月,应以朱xx的实际缴费月数即一个月计算朱xx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060元,故应按朱xx的工资3060元为标准计算朱xx的工伤待遇,共计款项63342元,扣除xx公司为朱xx购买的保险赔付费用10000元,xx公司只需向朱xx支付工伤待遇款项为53342元。朱xx答辩意见与一审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特丽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xx公司应否支付朱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应以何标准计算朱xx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焦点一,xx公司确实未为朱xx缴纳社会保险,朱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xx公司依法应向朱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杜志强审判员魏术审判员王聪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邝彩珍书记员陈奕霖
2022-03-310次
告父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田田,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素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被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111734.7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1438.36元、护理费123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53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情况2017年1月11日12时25分许,被告黄xx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东深××路××门前对出路段时,与行人即原告杨某1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认定,被告黄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任何保险。本案的赔偿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黄xx没有就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应当首先承担保险过错责任,即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黄xx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过错责任。2、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因被告黄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和认定理由1.医疗费11438.36元,有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住院15天即1500元。3.营养费原告是未成年人,根据原告伤情,酌情支持500元。4.护理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东莞市一般护工标准100元/天计算。原告是未成年人,出院医嘱载明原告需维持克氏针及石膏固定2个月,本院支持原告护理天数为住院15天+出院2个月=75天。护理费即7500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业户籍,原告称其事故前一年随父母在东莞居住且其父母有固定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交学籍证明、租房合同、房租收费收据、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学籍证明显示原告从2014年在东莞市塘厦镇就读小学、东莞市清溪镇就读中学;银行流水显示原告父亲杨xx事故发生前一年银行卡不定期存取款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予以支持。原告定残时的年龄为12周岁,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20年,残疾系数为10%(十级)。残疾赔偿金依法应当按照2016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7684.3元/年计算为37684.3元/年×20年×10%=75368.6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鉴定费18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本院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以及一般合理的程度,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备注黄xx为原告垫付13063.79元。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公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第1、2、3项损失合计13438.36元,由被告黄xx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原告第4-8项损失合计90168.6元,由被告黄xx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3438.36元,由被告黄xx赔偿80%即2750.69元。扣减垫付费用,被告黄xx赔偿10000元+90168.6元+2750.69元-13063.79元=89855.5元。对原告超出上述标准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交强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189855.5元;二、驳回原告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67.35元(原告杨某1已预交),由原告杨某1负担248.35元,被告黄xx负担1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周锦嫦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22-03-310次
市。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徐锋,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涛,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邓xx,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英,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锋、被告邓xx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公司诉称:邓xx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于2014年6月22日工作中受伤。邓xx是由包工头个人私自招聘入职的,担任普工。邓xx受伤后提出很多无理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邓xx受伤前没有发过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116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2.无须支付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1,700元。被告邓xx答辩并诉称:2014年5月13日邓xx进入xx公司工作,担任普工一职。2014年6月22日邓xx受工伤住院,2014年8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xx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住院期间力丰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16元;2.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3.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000元;4.原告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元;5.原告支付工伤期间(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的工资差额13,200元;6.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xx公司辩称:1.邓xx是包工头私自招聘的人,与力xx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只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力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2.邓xx的工伤待遇应当按照1,310/月的标准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社保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邓xx于2014年5月13日入职xx公司。邓xx主张其任普工一职,负责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xx公司主张邓xx为包工头招聘入职工作,工作内容为看守原材料。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关于邓xx入职资料的证据。邓xx于2014年6月22日于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5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邓xx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时被铁板压伤左手拇指,并认定该次受伤事故为工伤。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4年8月2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邓xx为伤残十级。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2月11日向邓储悦分别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2元。邓储悦主张其从入职后至发生工伤,共领取了工资7,400元。力丰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主张邓xx的工资由基本工资1,310元及加班费组成。但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庭审中,邓xx明确其工资标准为每天200元,其上班时间为每天工作7.5小时,偶有加班,每月工作26天。xx公司不认可邓xx的上述主张,并以邓xx为包工头招入为由,表示对邓xx的工资待遇及工作时间不清楚。另查明,邓xx受伤后,xx公司未向邓xx支付过款项。邓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316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80元;5.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工伤期间工资13,200元。劳动仲裁裁决:一、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xx公司向邓xx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5,116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1,700元。以上合计58,416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邓xx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以上事实,有被告邓xx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支付决定、住院诊断证明书,双方共同提交的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4)81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虽然xx公司强调邓xx为由包工头招聘入职,但亦于庭审中承认邓xx为其员工,且结合xx公司为邓xx购买工伤保险以及对工伤认定书无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邓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对劳动仲裁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邓xx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多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xx公司主张邓xx工资标准为底薪1,310元另加加班费,但是,xx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xx公司理应持有邓xx的工资支付台账,但无正当理由并未向本院提交该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力丰公司主张邓xx的工作岗位为普工,工作内容为看守原材料,因此工资标准较低。而邓xx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其工作内容为安装楼梯平台板。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进行举证。但是,根据邓xx提交并经xx公司确认真实的工伤认定书记载,邓xx发生工伤的经过为在工地安装楼梯平台板时被铁板压伤左手拇指。xx公司未对该工伤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视为对该工伤认定书查明的事实和结论的认可。结合该工伤认定书的记载内容,本院采信邓xx的主张,认定邓xx的工作内容为安装楼梯平台板。对于xx公司关于邓xx工作职责简单故而工资标准较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xx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邓xx的出勤工作情况,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邓xx主张的每天工作7.5小时,偶有加班,每月工作26天,每天200元工资的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均符合东莞市建筑行业实际用工情况以及行业工资标准。由此,本院采纳邓xx的主张,酌定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资为200元即每月工资为5,200元。邓xx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伤残十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获得: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00元/月×7月=36,4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00元/月×1月=5,200元。xx公司未足额为邓xx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其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684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2元,差额部分,公司应当补足,具体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6,400元-12,684元=23,716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200元-1,812元=3,388元。另,因邓xx已与xx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xx公司还应向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为:5,200元/月×4月=20,800元。xx公司诉请无需支付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邓xx诉请超出部分,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邓xx停工留薪期工资。如前所论述,邓xx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每月工资为5,200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邓xx于2014年6月22日发生工伤,至2014年8月27日工伤治疗完毕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为2014年6月22日至2014年8月27日。但是,邓xx在受伤前的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况,其工资内包含了加班费,而邓xx在工伤医疗修养期内必然不可能存在加班,因此,应当以邓xx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来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邓xx受伤前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应为5,2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6天/月-21.75天/月)×8小时/天×200%]×(21.75天/月×8小时/天)=3,738.8元/月。故邓xx应获停工留薪期工资:3,738.8元/月×(2月+5天÷30天/月)=8,100.7元。邓储xx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xx公司已为邓xx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邓xx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邓xx诉请xx公司支付该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xx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716元人民币;三、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388元人民币;四、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00元人民币;五、限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邓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100.7元人民币;六、驳回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因被告邓xx申请免交并已获批准,本案仅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xx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毛宇翔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杜宛璘
石碣镇律师文集
2022-06
18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怀孕了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吗(一)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工的权益都予以了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女工的权益造成侵害,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孕期的女工在单位解除合同时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所以用人单位说合同到期后让你走人的说法是错误的。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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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哪些处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二、用人单位将受哪些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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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方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劳动法里小包工头算农民工吗小包工头属于民工;他既不是开发商方面的,也不是建筑商的人,就是民工里面出来的临时负责人。法律规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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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问你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样的合同内容合法吗?乙方同意在合...
共3条回复>>居民住宅下水主干道堵塞由谁负责疏通?费用由谁负担?
共3条回复>>你好, 我想问一下,在网上借一万五 一年三千多是否正常
共2条回复>>一般夫妻多长时间不圆房法院可以判离婚
共3条回复>>他找我借了三万多元钱,怕他不还给我了,我有什么办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共3条回复>>她向谁借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子。现在协议离婚我是否要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处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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