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租房合同是六个月,现在租了三个月不想租了,找房东不退房租怎么办 1小时前
答 可以起诉对方,按照合同内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比如一方以租金为由要求退房...
问 请问一般业主自己装修后 物业那边要两次验收 两次验收相隔半年 正常么 1小时前
答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问 我被中介骗了现在去告劳动局有用吗 3小时前
答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问 盗窃19万多用完了去自首判多少年 昨天22:33
答 你好具体要看金额
问 你好,醉驾抽血117,怎么侯得保释 昨天22:32
答 你好,有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问 你好请问五岁半的孩子在幼儿园玩滑滑梯被摔成骨折 学校有责任吗 昨天20:59
答 你好,可以追溯学校责任Z
问 逾期手机还没还,会怎么样,还没有发工资 昨天19:02
答 网贷逾期未还多长时间会被起诉,每家平台的规定不同,大多数情况是在逾期未...
? 请问!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人员受伤的!也要赔误工费吗? 1小时前
答你好,按照合同约定
? 你好,因为工伤硫酸烧伤面部,想做司法鉴定残疾等级,应该是什么样的过程?... 1小时前
答脸部烧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可以去劳动部门...
? 像我这样的问题可以扶贫吗:在农村,年收入也靠到外面打点临时工,还要照顾... 2小时前
答你好无法协商的 可以起诉解决
? 右手大指头指甲没了,评得上伤残吗? 2小时前
答你好,需要做鉴定确定
? 网上打彩,事赌,我要报警,输掉20多万 2小时前
答遭遇网络诈骗,建议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为或者拨打110及到...
? 父母离婚后把我判给了父亲我可以把户口改到我母亲那里吗?姓名也可以改吗? 昨天22:13
答你好,你可向当地的户籍部门提出申请
? 电动三轮车拐弯时,后面的电动车追尾电动车住受轻伤。案情应该如何处理? 昨天21:51
答建议报警,由交警定责
问 你好.请问别人晚上故意从外面把我房门卡住不让我出去我应该告他什么罪呢 昨天18:31
答 您好,可以诉讼解决
问 咨询一下 酒架91 浓度 昨天18:02
答 你好,是已经被抓了吗,还是目前没有
问 您好,我牙齿被人打掉了一小块,没有伤口,可以鉴定出来是什么时间吗? 昨天17:07
答 你好,你是去鉴定工伤了吗
问 有顾客在我店里买了一包烟17元,举报让我赔偿五百元、如果不赔偿就起诉我... 昨天17:02
答 建议搜集证据,积极应诉
问 您好预告登记证办完按揭还要交给 昨天16:29
答 你好,按揭的房子是有房产证的,根据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在商品...
问 下班后公司通知我某些原因现在放假了让我等通知,我想要到培训期的一天的工... 昨天15:08
答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
问 离职后才知道,过年三天假期上班没有三倍工资,清明节上班没有。五一上班没... 昨天14:29
答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东莞地区
虎门镇律师案例
2021-06-280次
托诉讼代理人:曹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被告:赵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许XX诉被告刘XX、赵XX、A公司(以下简称:源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被告刘XX、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源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26070元,利息186085.6元(截止2018年3月22日),其后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件诉讼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刘X与被告刘XX系母子关系,2016年底刘X经他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在交往中刘X以用于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17年中多次借给刘X高达六、七百万元,借款始初刘X尚能部分偿还及用部分物品抵消债务。截止2017年11月22日,经核算刘X尚欠原告2326070元未予偿还,经协商,该笔债务由其子刘XX偿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由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消费或用于公司的支出,故原告要求其余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刘XX辩称,1、原告起诉借款不属实,原告未实际支付被告刘XX借款2326070元。2、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生效。3、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综上意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XX辩称:原告起诉书事实和理由部分前、后矛盾,既然原告称是其与刘X之间的借款关系致债务转让,那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本案原告对其主张的债权明确认可是刘X借款行为。显然,原告主张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是“共签共付"的立法精神,2018年1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就本案而言,原告起诉书中称该笔债权或用于源涛公司支出或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原告在起诉书事实和理由中陈述借款是与刘X之间,但是诉讼请求却是让被告赵XX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严重不属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被告赵XX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源涛公司辩称: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凭原告的说词予以认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退一步讲假设原告与被告刘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源涛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刘XX与被告源涛公司是二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的财产与债务不能混同,被告刘XX接收其母亲债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债务,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3、贵院对源涛公司股东权益的查封行为于法无据,我们也将采取合法程序提出相应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XX系被告源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刘XX的母亲叫刘X,被告源涛公司实际由刘X负责经营。从2017年8月2日起到2017年8月21日止,原告许XX分14次向李XX银行帐户转款594200元,后李XX将此款转给刘X及其儿媳赵XX等人。从2017年8月26日起到2017年10月26日止,原告许XX分14次向刘X帐户转款1790000元。2017年8月26日原告许XX向刘XX银行帐户转款100000元。2017年9月25日刘XX又将此款转到了原告许XX的银行帐号。2017年10月21日,刘X向原告许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XX现金1875300元。2017年10月26日,刘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XX现金500000元,月息2分。2017年11月7日,刘X又向原告许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XX现金110000元。2017年11月22日被告刘XX就其母亲以上所有借款一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许XX现金2326070元整,月息2分。庭审中,被告刘XX明确,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另查明:被告刘XX、赵XX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许XX提交的:刘XX出具的借条、许XX的银行帐户明细清单、李XX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李XX的证明、刘X的借条复印件三份、刘XX提交的刘XX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还款责任。首先关于被告刘X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刘XX对其向原告出具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许XX并未向自己提供借款。因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明确陈述,该笔借款是由刘XX的母亲刘X向原告所借,并提供了付款的银行明细和刘X出具的借条证实,故刘XX出具借条的行为系替其母亲承担债务的行为,刘XX若要免除责任,应就其母亲所负债务具有虚假性或已经清偿提交证据,但刘XX未能就该方面提交证据,仅在庭审中提交了原告向刘XX转的100000元,刘XX已经返还原告的证据,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该100000元应从刘XX的借款中扣除,对刘XX的其它主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请求的利息不超过有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赵X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上没有被告赵XX的签字认可,所负债务数额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又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被告赵XX对此予以否认,现原告请求被告赵XX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源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因该借款未转入源涛公司帐户,借据上也未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刘X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出具借条是其个人行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与源涛公司有关,原告请求被告源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XX自愿代其母亲承担债务事实存在,现原告请求被告刘XX偿还债务,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XX借款222607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2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驳回原告许XX对被告A公司、赵XX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许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6900元,减半收取13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XX负担1150元,被告刘XX负担1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白XX书记员孙XX
2021-06-280次
理人徐X。委托代理人明素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委托代理人黄立有。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明素娜,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月20日,C市五交化批发公司破产重组为A公司。2009年4月,被告到原告处称,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其以五交化公司迎宾批零商店名义向某某电力公司供应轴承,尚有70108元货款没有结清,现已与某某电力公司达成协议,被告愿放弃一半货款了结此事,希望原告出面解决。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销货清单,并出具一份“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由我本人负责,不追究贵公司的任何责任”证明,骗取原告信任。因此前并无他人主张该笔借款,某某电力公司又愿达成和解,原告就根据被告的请求出具了一份将70108元货款一半放弃,只收回35054元的证明。原告收款后,被告将35054元货款全部取走。2010年3月4日,真正的货款所有人郝某某起诉原告索要70108元货款时,原告才得知货款并非被告所有。解放区法院判决原告赔偿郝某某货款70108元,至此被告仍极力辩解并唆使原告上诉,后焦作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诱使原告向其出具证明材料,使其骗领原属郝某某的一半轴承款并放弃另一半款项,被告才是原告对郝某某侵权赔偿责任的真实主体,原告向郝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现起诉请求:⒈被告向原告返还35054元,并承担损失42555元(包括另一半货款35043元、一二审诉讼费3106元、执行费1051.6元及执行期利息3343.4元);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被告全部不同意。因货物是被告送的,原告并没有送货,且钱是被告取的,所以货款应是被告的。被告不应该返还原告所要求的货款,半年之内货款的承兑是原告给被告的,被告不应该返还被告自己的钱。关于原告所述的不当得利是另有其人,所以请原告去问其他人要这笔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归纳争议焦点如下: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⒈解放法院判决书、中院判决书,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销货清单和证明,骗取原告信任,放弃35054元货款并取走35054元货款的事实已经二级法院审理判决确认;⒉解放法院执行通知书、中院案件受理费票据、解放法院执行款票据,证明由于被告的欺骗行为使原告支出不必要的二审受理费1553元、执行款76056元,共计77609元;⒊销货清单、被告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出具销货清单及证明并承诺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不追究原告任何责任;⒋专用凭证、进账单各1张,付款通知单及银行现金支票各2张,证明沁阳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5054元货款后,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领走。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两份判决不服;证据2不认可,原告认为钱是谁的给谁;证据3认可;证据4不认可,被告取的是自己的钱。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系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据2系法院执行文书和票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3、证据4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⒈销货清单复印件5张,证明被告向厂里送货;⒉收据复印件4张、付款通知单复印件6张,证明被告取款;⒊证明材料4张、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送货是被告1人;⒋证明材料目录、送货账单各1张,证明共5人往某某电力有限公司送货,有销货清单5张、付款通知单5张、收据4张;⒌中级法院部分庭审笔录、解放法院庭审笔录、原告上诉状,均系复印件,证明原告本案诉求中的钱款是被告的,但是原告现在起诉却说应该是原告的。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对,即便是原件也证明不了是本案争议的货款;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对,即便是原件也证明不了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系复印件,证人需出庭接受双方质证,即便是原件也证明不了该货款系被告所有;证据4送货账单是被告自己所书写的,证明不了该货款的真实情况;该证据已经解放法院确认,该货款系郝某某所有,证明不了该货款系被告所有;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向有异议,经两级法院审理查明,该笔货款属于郝某某所有,且进一步说明被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属于伪造虚构,也是由两级法院判决后,由原告承担责任以后,找被告返还有理有据。对被告所举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意见:证据1、证据2原告提出的异议均成立,不予确认;证据3原告异议成立,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解放法院与焦作中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均已否定了该证据的指向,不予确认;证据4原告异议成立,不予确认;证据5原告异议成立,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指向不予确认。本院应被告申请,在某某电力有限公司调取李XX与该公司2003-2005年的供货清单、付款凭证及业务往来账目,及郝某某与该公司2003-2005年的供货清单、付款凭证及业务往来账目共计74页。原告质证认为,对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70108元归被告所有,且证据在解放法院审理时均出现过,也由生效判决书确认货款不属于被告所有。被告质证认为,对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共同证明了货物是被告送的,钱是被告取的。本院对应被告申请调取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A公司系原C市五交化公司破产重组的公司。C市五交化批发公司迎宾批零商店系五交化公司的下属商店。2003年至2005年间,郝某某和被告李XX均向沁阳某某电力公司供应轴承,并均以五交化迎宾批零商店的名义出具增值税发票。截止2006年9月,某某电力公司账面显示欠五交化迎宾批零商店轴承货款70108元。2009年4月13日,原告A公司向某某电力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我单位从2003年-2005年期间向贵公司供应轴承,目前贵公司还欠我单位货款70108元。因单位资金近期周转困难,特要求贵公司一次性付所欠款的50%,即35054元。余款我单位自愿放弃,不再索要”。2009年4月14日,被告李XX向原告A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主要内容为:某某电力公司欠李XX的货款70108元,是李XX本人同意将此笔款以50%的比例收回,剩余的50%货款是李XX本人不在(再)索要,与A公司无关。如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由李XX本人负责,不追贵公司的任何责任。2009年5月14日、10月16日,原告A公司分两次收到某某电力公司款共计35054元;2009年5月19日、10月23日,被告分两次从原告处取走此款。2010年3月,郝某某以A公司为被告,以某某电力公司所欠轴承货款70108元属郝某某所有为由,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轴承货款70108元及利息,解放区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李XX和某某电力公司为第三人。该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向某某电力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所依据的是李XX提供的2005年7月6日的销货清单,与某某电力公司财务凭证所附的销售清单并不一致,而郝某某提交的销货清单与电力公司财务凭证所附的销售清单完全一致。解放区法院据此认定,某某电力公司账面显示所欠原C市五交化批发公司迎宾批零商店的70108元轴承款实际系郝某某所有,现A公司擅自将该笔款的一半放弃不要,且也未将某某电力公司支付的35054元货款给付郝某某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郝某某70108元货款损失的责任,因A公司系破产重组的公司,对本案纠纷的产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应支付利息,故判决A公司赔偿郝某某货款70108元,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A公司承担。A公司不服解放区法院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553元由A公司承担。该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后原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XX返还35054元款并承担损失42555元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某某电力公司账面显示所欠原C市五交化批发公司迎宾批零商店的70108元轴承款实际系郝某某所有,而被告李XX向原告称该款系沁阳某某电力公司欠李XX的款,称同意将此笔款以50%的比例收回,余款不再索要,且承诺如由此发生经济责任由其本人负责,原告A公司据被告所述向某某电力公司出具相同内容的证明,同意放弃对方所欠货款70108元的50%,并在分两次收到某某电力公司35054元款后,将该款交与被告。后郝某某以某某电力公司所欠轴承货款70108元属其所有为由,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二审判决A公司赔偿郝某某货款70108元,一二审诉讼费各1553元均由A公司承担。现原告A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李XX返还35054元,并承担包括另一半货款35054元、一二审诉讼费3106元的损失,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执行款1051.6元、执行期利息3343.4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㈣项、第㈥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35054元;二、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38160元;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李XX承担1630元,原告A公司承担11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一并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康XX审判员樊XX人民陪审员蒋XX书记员徐XX
2021-06-280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XX。原告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耿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生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诉原告、阎温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139号判决书判令阎温泉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书明确原告以位于XX市解放区果园路××号云山官邸酒店2-4层房屋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已申请执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孟XX未作答辩。原告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豫借字2011第0707号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2014)郑民四初字第13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曾就阎温泉向被告借款事宜提供担保,但后期该抵押合同由郑州市中级法院确认该房地产抵押合同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判决于2015年6月8日送达各方当事人且已生效,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解押手续,被告拒不配合。被告孟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孟X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双方之前的诉讼有关,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豫借字2011第0707号),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万元,借期6个月。2011年7月12日,原告以其名下位于XX市解放区果园路××号云山官邸酒店2-4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后于2011年7月在XX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后被告于2014年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以及阎温泉归还借款本息。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000万元借款,但由于涉案款项并未实际支付给原告,而是直接支付给了阎温泉,因此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令实际用款人阎温泉归还被告借款本息。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26日生效。因涉案房屋至今仍设定抵押权,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关于合同效力问题:首先,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000万元借款,生效判决已经查明该借款并未直接交付原告;其次,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于本案借款并未支付给用款人,故《借款合同》不生效;最后,由于《借款合同》系主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系从合同,故主合同不生效,同样导致从合同不生效。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房地产抵押合同》不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XX2011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不生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孟XX负担,暂由原告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X人民陪审员何XX人民陪审员杨XX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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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05合法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讨债公司如何讨债(一)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有宣判的权力但对公司经济性债务没有强制执法权,换句话说,你可以有钱不还;(二)债主雇自己公司的员工去公司蹲点上班,趁机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办公,赖在公司要钱走人。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决策领导不在公司,他们也是无功而返;如果被堵在公司,可派遣公司办事干练员工或者女性员工联合物业保安将他们驱赶出去。(三)委托第三方公司办理,通常是不合法的组织或者公司。注意这些人的办事方式都是套着合法的手段做不合法的事情,只要注意保护自己,收集证据,可向当地司法机构申请个人保护,甚至可以起诉债务公司。注意:在以上要债方式中,会出现私下调解的方式,可能是派出所调解。在借助调解的方式中,债务人可在谈判中降低还款金额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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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是个人独资企业是能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吗法定代表人可以变更。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还要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虽然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力。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具体流程如下:(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三)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四)变更税务登记证。(五)变更银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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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体包括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加工合同等,我国的各种各样的合同的订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上升,此时我们需要在平时就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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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下班的时候从车上摔下来,将大跨摔断了,老板不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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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回复>>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而且我想异地离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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