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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代理原告解散公司,最终以合理价格出让股权而撤诉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8 浏览量:0
邱XX与东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2020)粤XXX民初XXX号
原告: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56C。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诉被告东莞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邱XX于2020年7月29日邮寄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XX负担。
审判员 莫XX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