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因买了职工养老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有什么相冲突?请问下个体工商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除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外,各地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还有相关规定,以深圳为例: 丧葬费: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养1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养2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养3人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我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本人自愿、有缴费能力、愿尽缴费义务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人员统称为个人参保人员。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首次参保需提供哪些资料
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就近的社保所提供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具体的领取情况建议可以到职工购买保险所在地的社保局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