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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吗

更新时间: 2022-11-29 18:51:37 0人浏览
育儿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吗
律师解答
育儿假用人单位必须批,但育儿假还没有全国实行,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条件设立育儿假。
比如湖北省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湖南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育儿假视为出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等出勤的标准支付。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顺延至假期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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