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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成工伤公司还要补偿吗

更新时间: 2022-11-28 16:20:52 0人浏览
认定不成工伤公司还要补偿吗
律师解答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伤赔偿项目。但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过期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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