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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公款会计负责吗

更新时间: 2022-11-27 19:07:18 0人浏览
出纳挪用公款会计负责吗
律师解答
出纳挪用公款,会计知情并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会计不知情且为参与犯罪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特定款物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和挪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不退还的,属于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特定款物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和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不退还的,属于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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