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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 2022-11-16 16:52:12 0人浏览
工伤后怎么赔偿
律师解答
职工受工伤后分以下情形获得赔偿:
一、未经过工伤认定的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间内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工伤赔偿项目;
由于用人单位导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不能获得工伤赔偿,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由用人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仅经过工伤认定,不存在伤残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三、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
除支付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还要支付以下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出现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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