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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 2022-11-15 11:42:46 0人浏览
工伤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要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以下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
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工伤赔偿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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