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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特定保护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6:19:21 人浏览

导读: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那么物权的特定保护方式具体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特定保护方式

  一、物权的特定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人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人享有请求其防止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什么是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限制物权与“绝对无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完全物权)相对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或者分割所有关系。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换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在这种意义上,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特定保护方式的相关知识,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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