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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6:21:35 人浏览

导读:

物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理论范畴,尽管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保护却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既包括公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包括私法对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是否考虑债权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保护是不考虑债权的。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三、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些请求权都是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但是在他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时,也可以使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的相关知识,物权保护是不考虑债权的。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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