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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15:08:56 人浏览

导读:

流质条款因为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为了避免合同一方利用流质条款逃避该有的义务,所以对流质条款的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这也是为了保障流质条款不被滥用。那么,流质条款如何认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质条款如何认定

一、流质条款如何认定

流押条款,又称“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 流质条款如何处理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三、流质条款无效的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因此,不如直接由法律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3、流质契约禁止也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抵押财产转移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流质条款如何认定”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流质条款在一般合同中都是无效的,但是虽然流质条款无效,然而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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