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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26 22:29:30 人浏览

导读: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等方面拟定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区别体现在二者的主体、行为性质、出让条件等方面的不同。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谁负责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谁负责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快车提醒,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3.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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