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导读:
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民法典的第四百二十条至四百二十四条当中,其中包含了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转让限制、适用的法律范围等方面。
《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是: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
2.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
3.法律快车提醒,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
4.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最高额抵押大于抵押金额产生的抵押权纠纷可以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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