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导读: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所带的利息、赔偿费用、担保财产的费用。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留置权事项的,按照协议内容来确定效力的范围。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有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来确定行使留置权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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