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解除及法律依据
导读:
行纪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种约定解除,也可以是因为出现法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其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第九百六十条的规定。
行纪合同解除有不同的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后,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行纪合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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