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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河市民监字第45号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2.案由:行纪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6.审结时间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9年1月20日,被告韦X华找到郑X胜说:我弟韦X明在新洲六大队有矿石出卖,你拿钱来我帮你买。因郑X胜没有钱,便找到原告。原告分两次共付款656 922元给被告韦X华。同年元月底,被告安排了一批矿石给原告。此后直到矿窿被封也没有再供矿石给原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矿款30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返还欠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拖欠的矿款30万元。
(2)被告辩称:1999年1月,原告通过郑X胜找到被告,想通过被告向当时承包新洲六大队矿窿的河池人覃X买一批锡矿。被告同意后,原告通过银行将49万元汇给被告,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将矿款转给覃X。1月22日,覃X供给...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合同纠纷立案了也可以撤诉,撤诉应当在法院作出宣判之前进行。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或者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都会可能导致撤诉的效果;原告申请撤诉的,其决定权在于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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