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抵押担保的特点
导读: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有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抵押担保的特点包括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是第三人或债务人;抵押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担保是以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等等。
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如下: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
4.违约金。
5.损害赔偿金。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的特点如下: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
5.定金。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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