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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抵押公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能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0 09:49:44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将财产进行抵押一般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要是按照该财产的性质进行确定。那么,只做抵押公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能行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只做抵押公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能行吗?

  一、只做抵押公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能行吗

  抵押房产应该做的事是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房产抵押虽然已经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抵押合同同样尚未生效。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生效。

  二、抵押担保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一)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

  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1、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实体权利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形

  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而非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执行中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

  3、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最终变现价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形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最终变现价值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当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本身不能满足本案债权的清偿要求,先行查封法院基于本位主义的考虑,对查封财产不予处理。

  4、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排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的方式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物权法更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5、抵押人为逃避债务履行的情形

  三、不办理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关于不办理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就抵押合同而言,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是有效的。就抵押权而言,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没有设立抵押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只做抵押公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能行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将不动产做抵押登记情况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手续予以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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