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如何实现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票据质押的手续办理按照有关的手续处理,这种形式在法律上称为权利质权。那么,票据质押如何实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
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票据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票据质押应当用该条之规定。但有个问题是,担保法上所规定的应针对动产质押而言的,而对于票据来讲质物的保管费即票据保管费是否属于票据质押的担保范围,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保管费是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期间,为保管质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在票据质押中,由于转移占有的不是实体的动产,只是票据,所以,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票据质押所担保的范围不应包括质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如果质权人将票据委托他人(如委托银行等)保管需要支出一定费用的,该支出只要是合理的,也应属于票据质押担保的范围。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权利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是在说明只要是设质背书的行为就产生了票据法上的效力。质权人具有了完全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条款实质上已经将票据质押定为一种票据行为。并把票据质押的原因行为和票据行为分开来讲的。综上,为了充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质押合同应以双方最后签字的日期为生效时间。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出质人有义务如期将指定的票据设质背书并交付给质权人,倘有违反出质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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