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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3:41:49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对于协议的解除行为一般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措施进行的,这是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那么,协议解除的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协议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需要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合同解除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之效力,除了具备解除条件之外,还必须经过一定解除程序。学理认为,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允许加以提倡。由于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合同关系。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需要指出,由于协议解除的性质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协议解除程序中就涉及到解除的生效时间。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如果合同解除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如果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当然,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协议解除时效有多长时间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三、协议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后,如果没有就违约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否影响合同的解除,是否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笔者认为如前所述,是否就恢复原状达成一致影响合同的约定解除,但对是否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不影响合同的解除。因为首先,合同的解除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问题,其联系表现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但毕竟又不同于合同解除本身,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就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其次,对非违约方的损害赔偿是在合同解除前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不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都存在,违约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故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不能由合同是否解除来确定;最后,从立法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这里所指的合同解除并未将协议解除排除在外,它既包括法定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或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则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某乳品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一份,由原告提供技术配方,被告负责生产,利润为五五分成,合同有效期为5年,如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万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两年后该企业停产,后原、被告达成解除协议,但并未提及损害赔偿问题。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支付违约金50万元。在这里笔者暂不讨论被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仅就原告在协议解除合同后是否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行使诉权的问题作一评价,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因与被告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在该协议中未提出损害赔偿,应视为放弃赔偿权,故不应再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本身是对当事人真意的曲解,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提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就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损害赔偿的权利事关重大,对于是否抛弃应予明示。尽管在解除协议中未提及该内容,也只能理解为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片面认为是对该项权利的抛弃。当然这种损害赔偿应仅限制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而不能包括可得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协议解除的程序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协议解除的行为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比例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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