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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8 13:48:18 人浏览

导读:

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如果是涉及到占有改定的矛盾,有部分人因为对于占有改定的概念不太了解,这就会导致出现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那么,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一、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占有改定是不能成立质权的。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占有改定与权利质权的联系是什么

  在先买后租场合,买卖为基础关系,作为媒介关系的租赁后于买卖。此时,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抽象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此约定有效,但非为占有改定。

  此后,受让人又与出让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成立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于后一合同成生效时成立。此时就所有权移转的效果看,似乎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就移转了,与占有改定无关,但实际上所有权仍自占有改定时移转,只不过因为在前的买卖合同已有约定,且其效力又与占有改定一致,所以一直“延续”下来,从而造成所有权自始移转而非占有改定之时的假象。基于“具体破除抽象”的规则,在自由约定与占有改定效力一致时,应解为占有改定代替了合同约定。

  这样,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看,虽然具有“延续性”,但在当事人地位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就出让人而言,在抽象约定所有权移转时,其地位为未履行现实交付但已移转所有权的人,而在占有改定场合,则为承租人;就出让人而言,则分别为已获所有权但未获现实占有的人与出租人。当然,在先的买卖合同若无所有权移转的特别约定,则占有改定就更易理解了。在先租后买场合,租赁为基础关系,而买卖为媒介关系,此时一旦达成合意,则所有权与租赁权混合,所有权吸收租赁权,此为简易交付,异于占有改定。

  三、对占有改定质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的相关知识,占有改定不可以设立质权,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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