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哪里
导读:
实践中,对于抵押物登记的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保护。那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哪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书证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四)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抵押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一)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二)抵押权登记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实践中,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物登记存在着两种审查方式,一种是实质审查,另一种是形式审查。理论上,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物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为此,登记机关必须享有调查权,在进行登记之前,对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性质等存在状况进行全面的核实。与实质审查权相对应,登记机关如因审查疏忽,使登记的物权与该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就应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质审查一般与登记错误的国家赔偿制度联系在一起。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当物权的真实状况与登记的状况不符而登记机关对此无过错时,登记机关不对此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对登记机关的审查权是采用实质审查主义,还是采用形式审查主义,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该办法第4条和第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或其复印件,登记机关在受理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文件是否齐备、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第37条禁止抵押的动产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物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驳回申请。而对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及其数量、质量的实际况如何没有规定审查义务,也没有勘验、监管的职责。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实行的是形式登记,而不是实质登记。
关于对登记机关因过错而造成当事人损害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性质,决定了其依据担保法规定办理企业财产抵押登记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对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注销抵押权的行政确认。既然是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不当或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登记机关无理由拖延登记或提出法外条件拒不登记的,当事人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对登记机关因过失造成登记记载发生错漏等,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可依国家赔偿法规定,要求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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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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