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现实生活当中,当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出现之后,我们需要注意区分二者,不能将二者混同。那么,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的价值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担保。
(二)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占有担保财产债权人叫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质人,担保财产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出质人必须将出质财产转移给质权人直接占有。
(三)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权利实现方面以及消灭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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