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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善意取得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14:15:12 人浏览

导读:

我们这里所说的留置权与善意取得属于完全不相同的两种权利,在民法典当中都有对应的要求。那么,留置权善意取得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善意取得法律规定

  一、留置权善意取得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从条款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它的行使对象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注意,是已经合法占有的,而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所以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债务人占有管控的财产扣留,是违法的侵权行为,比如说,债权人发现路边停着债务人的一辆汽车,不顾债务人反对就将汽车拖回家,这不是合法的占有,而是侵权行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留置权人就该留置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和侵占区别是什么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与《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当中分别规定了善意取得与留置权的概念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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