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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0:54:49 0人浏览

导读:

善意取得即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有对价,则第三人经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   2014年,李某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2015年,李某被黄某起诉,黄某诉称该房屋是2013年黄某委托李某所买,而李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黄某所有。从本案来看,如何认定李某与银行抵押合同的效力?银行适用善意取得吗?

      分析: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未对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

  • 盗赃、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的静态权利。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
  •   善意取得即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有对价,则第三人经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还无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涉及到相关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由此,债权人善意取得他人财产,是可以取得留置权的。

  •   【留置权】关于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

      相关书籍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民法典》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   【留置权】关于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

      相关书籍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民法典》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面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核心内容: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留置权  

      农民李某有一辆跑短途运输的三轮小货车,送到宋某的机动车修理部修理。修好后,李某要求先不付款,跑几趟运输后再付修理费,宋某不同意,便将该小货车留置,申明不付修理费就不能取回汽车。李某因与货主已协商好,于夜晚到宋某的修理部将该车开走。李某在运货回来途中,将车撞在山崖上,汽车严重受损,李某无力清偿债务。宋某以李某侵害其留置权为由,要求李某将撞坏的汽车拍卖,用变价款清偿修理费。宋某的诉讼主张成立。宋某留置该汽车以后,即享有该汽车的留置权,李某将汽车偷偷开走,侵害了宋某的留置权。李某无力清偿债务,又侵害留置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留置权人的权利,应将留置物追回,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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