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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1:12:49 人浏览

导读:

当我们获得房屋之后,一定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好过户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才能真正意义上享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

  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认定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房屋确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民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包含哪些基本权利

  民法典规定,房记产权包括的基本权利有房屋所有权、房屋用益物权、房屋担保物权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能否加共有人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上加共有人,在房屋上加共有人的,要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物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中房屋产权认定应提供哪些资料的相关知识,房屋确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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