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导读:
相信大家都知道,当我们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我们所订立的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那么,无偿合同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偿赠与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
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因此,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虽然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系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就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民法典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民法典的自由价值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其含义包括: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
(三)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统一民法典总则上规定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一种财产的赠与,但是是不是无偿的,则需要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分类,在不少的赠与合同中,同时也会要求受赠人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其履行的义务需要在赠与的价值范围之内,这是赠与合同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有偿合同的种类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有偿的。而有偿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既是诺成合同又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一)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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