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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5:14:10 0人浏览

导读:

单务合同不一定都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那么无偿合同专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无偿合同专题
  •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 单务合同不都是无偿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贷款属于单务有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单务合同不一定都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界法治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统一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对传统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这个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理论与实践界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完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对这一条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换言之,统一合同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用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有偿合同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则要区别对待,应采过错责任为宜。

      要解决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分类等作一简法箻/教育|网单剖析。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

  • 单务合同不都是无偿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贷款属于单务有偿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单务合同不一定都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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