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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益物权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户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目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那么什么是用益物权人?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什么是用益物权人

一、什么是用益物权人

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人有什么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二)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五)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用益物权人“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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