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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3 13:45:03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近几年因易地搬迁、合村并镇、合村并居、危房改造等等原因而拆除农村老房子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在大范围内都是遵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实施的,那么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

一、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九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三、将宅基地挪作他用的后果

宅基地是集体依法划拨给农民建造住宅使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是与住宅房屋的建设不可分离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目的是保障农户依法使用土地建造、保有其个人住宅、庭院,凡是不符合这个目的的,一般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已经占有的宅基地擅自改作他用或长期不建造住宅超过期限的,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终止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将违反法律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老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我们国家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以农民虽然对宅基地进行了装修,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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