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导读:
留置权,是当债权未受清偿时,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的认定也有详细法律规定,那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和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六十日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1、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3、从属性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相关内容,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四个方面。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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