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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权优先抵押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9 16:31:51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使承包人依法使用该项权利追索工程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工程债权优先抵押权吗?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怎么样的?下面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工程债权优先抵押权吗

  一、工程债权优先抵押权吗

  工程债权优先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6、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是优先抵押权受偿的。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工程债权优先抵押权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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