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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21:22:1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讨论抵押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时,会将其与质权、留置权进行比较。那么,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后有怎样的规定?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后

  一、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后

  根据法理,留置权和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是法定物权性权利,优先于约定性权利的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三、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

  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因为经过登记的抵押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公示手段,其设立时间因记载在登记簿上,是确定的;质权是以占有质押物(也就是抵押物)为公示手段,其设立时间因不具有公开性而难以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后的相关知识,留置权和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是法定物权性权利,优先于约定性权利的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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