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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转让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09:54:44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对土地一般只是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我们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转让权。大家是否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呢?那么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转让区别?希望可以解答你的疑惑哦。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与转让区别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转让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备案要求也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文章开始谈到的情形,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合同条款中使用了“转让费”、“转让期限”的词语,但未经发包方同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合同无效;从合同的实质条款内容看,也属于转包合同,因而不能认定其为转让合同,而应确认为转包合同。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国家出于对农民的关心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考虑的。因为家庭承包方在经济上、风险判断和预防上以及法律意识上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农民奔小康的主要希望所在,所以,国家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主权的同时,规定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实质上是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外部帮助。

二、转包与转让有相同之处

①都由承包方主张权利,或转包,或转让;
②都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③都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转包费或转让费数额;
④都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
⑤都不能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转让权是有区别的,我们要分清楚。国家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主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转让区别的详细解答,若大家还有疑问想了解更多有关方面的内容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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