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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2 10:00:51 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常常会听到留置权、质权、抵押权这些专业名词,他们本质上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方式,那么抵押权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哪些?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抵押权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

  一、抵押权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

  抵押权不完全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抵押一共分为动产抵押以及不动产抵押,无论是不动产抵押权还是动产抵押权都属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抵押权如果是设立在不动产上面的,那么就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抵押权是否属于不动产权利处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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