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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怎么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16:33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对于国有资产土地来说,我们最是都有要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国家的相关资产我们应该怎样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违背其中的原则。那么建设用地怎么转让?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设用地怎么转让

一、建设用地怎么转让

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

1、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用地怎么转让“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质上还是一种物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通过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实现权利在立体空间之上的扩张。而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能存在不同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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