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为物权
导读:
(一)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均属于物权。
(二)实务中应注意,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承包经营权、建设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权这些都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农村农用土地;建设使用权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是相邻土地(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相应权益;宅基地是农村建设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法律是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用益物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
(二)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三)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四)区分原则。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土地使用权是否为物权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土地使用权在广义上是属于物权的,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它是用益物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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