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哪些争议
导读:
(一)宪法理念和民法理念的冲突。《物权法》本来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关于私法的讨论中却介入了公法的指责。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说《物权法》违宪,接着有些宪法学者也声言《物权法》违宪。这里产生了公法思维和私法思维的冲突,或者说宪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冲突。
(二)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冲突。《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中规定的私权利又和许多公权利产生联系,这是《物权法》立法中的难点。按照立法者的意图,《物权法》是以规定私权利为主,其中又涉及公权利。但是它又不能规定过多的公权利,因为这样就超出这个法律本身的范围了。由于公权利的那部分需要另外修改,就不得不重新考虑二者的关系了。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六)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七)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性质有下列几项: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四)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五)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六)追及性,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七)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物权法有哪些争议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物权法立法时会存在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需要明确考虑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平衡该法律在两个权利之间的关系。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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