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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抗辩是可弃的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3 22:34:30 人浏览

导读:

财物一般都有自己的主人,物动产和不动产登记,民法典中物权篇调整的就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不过,因物权产生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的,抗辩权是防止他人行使权利,那物权法的抗辩是可弃的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权法的抗辩是可弃的吗

  一、物权法的抗辩是可弃的吗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两种。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抗辩权就是属于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对于此权利在实施时也需要有合法理由来进行支撑,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抗辩是属于个人的权利,不管是任何人都是可以依法的实施。

  三、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物权法的抗辩是可弃的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物权的权利主题只有一个,分为字物权和他物权,针对本文的问题,抗辩权是可以放弃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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