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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是否居住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5 11:46:39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实施后新增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是可以约定一方享有居住权的,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有关离婚前一方是否居住权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
离婚前一方是否居住权

  一、离婚前一方是否居住权

  离婚前夫妻双方是可以约定设立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要书面约定,且在约定时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

  4、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三、居住权丧失事由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4、居住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依照民事处分原则,也可以对居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在居住权利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居住权进行放弃处分,从而居住权归于消灭。

  居住权这一规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婚内房屋只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况而言,居住权可以保证无房产的一方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且该权利可以约定终身,且不可继承。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前一方是否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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