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留置权怎么实践
导读:
在我国传统民法的体系中,将物的担保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形式,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的一颗“定心丸”。然而,在以留置形式作担保的情况出现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后应该怎么实践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就货物留置权怎么实践的问题来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就有规定,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货物属于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货物进行折价、变卖、拍卖处理,留置权人就价款优先受偿。
和质押权相似,债权人占有该物,因此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物的义务,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因自身行为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人如果丧失对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人一定要保管好留置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在债的受偿顺位制度中,有担保的债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受偿,那么设定了担保的债之间怎么确定受偿的优先顺位呢?根据我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同一动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质押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分别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担保效力是优于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也因此,设立留置权的条件比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条件要严格许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货物留置权怎么实践的法律知识。货物留置权的实践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偿还期限,到期债务人仍不还债的,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对留置货物折价、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关于货物留置权怎么实践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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