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吗
导读: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深,越来越广,我国海上运输事业也逐渐发展起来,海上运输的公司越来越多,海运自然也需要法律的规制与保护。那么作为承运人的船方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否对船上的货物进行留置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就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吗这个问题来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说到留置权,大家一定首先会想到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留置权,但船方对货物进行留置能够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吗?答案是肯定可以的,因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归根结底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的物需要与债权债务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2、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3、债权人已经占有该物;
4、留置物为可分物。
因此,倘若船方想要行使对海运货物留置权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另外,船方行使货物留置权还需要遵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承运人的留置权,债务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而没有支付,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在满足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下,船方应当如何行使海运货物的留置权呢?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就有规定,承运人自船舶到港后六十日内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海运货物裁定拍卖,货物已腐烂变质或货物保管费用可能超出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承运人可就海运货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和质押权相似,船方现实占有该物,因此其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物的义务,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因自身行为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受偿顺位的事项中,同一动产上分别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吗的法律知识。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制度以《民法典》中的留置权行使制度为基础,只是船方行使货物留置权行使的原因限定于未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以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费用等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但没有付清的费用。关于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吗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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