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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有没有终身居住权一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3 17:16:45 人浏览

导读:

居住权一般是房屋所有人为了另一方的居住而设立的,有时候,丈夫在婚姻存续的期间将房子的居住权永久性给了妻子。那么,离婚后还有没有终身居住权一说?接下来,关于离婚后还有没有终身居住权一说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离婚后还有没有终身居住权一说

  一、离婚后还有没有终身居住权一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合法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后还有没有终身居住权一说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离婚之后有没有居住权主要要看双方的协商的怎么样,如果房屋所有人继续许可使用就还有居住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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